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公司于 年 月 日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股权转让事项: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期限:
1、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万元。
2、支付期限:
三、甲方原欠土地出让金 万元由 方负责偿还。
四、公司资产情况:
五、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并免遭第三方追索,保证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方承担。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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