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甲与丙签定一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50万与乙成立a公司,甲决定委托丙以丙的名誉在公司中出资,并且由丙代甲在a有限公司中行使股东权,但同时约定涉及股利分配、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问题,丙应获得甲的同意。对此行为乙知情,乙出了60万元用于成立a有限公司。a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章程及所有工商登记的文件显示乙和丙是公司的股东。a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后乙、丙召开股东会,决定引入新股东b公司,并由丙转让部分的股权给新股东b公司,同时新股东b公司公司再向公司投入50 万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后甲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同时确认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及增资扩股的行为无效。法院受理后最后认定了甲的股东资格,但由于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上显示的股东都是丙,甲和丙的约定只是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认定丙和新股东b公司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有效。本案例就是隐性投资者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做为隐性投资者由于其身份不能通过公示的方式对外公开,故其许多风险是此种投资方式所固有的,投资者应更加小心才能有效的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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