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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股百分之五时的公告
发表时间:2005-01-18 浏览次数:93
持股百分之五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间接持有,即以亲属名义或合伙的名义购买的股票的持有,也包括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合计持有。

1、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三天,自持有百分之五的事实发生当天起开始计算。在公告前,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即所持有股票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告的主体。公告的主体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投资者。

3、公告的形式。公告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一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

4、公告的基本内容。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告和报告的内容为:(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必须为在证券交易所所用的具体名称,一般也应包括在什么交易所进行交易。(3)持股达到法定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5、禁止行为。公告的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包括直接或间接买卖)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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