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媒体越来越发达,著作权包含了更多的内容。例如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下面通过一篇文章为大家介绍一下著作财产权。更多法律咨询,请关注北京法律咨询、天津法律咨询和上海法律咨询。
摘要 著作权的变动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探讨的是著作权的行使。就内容而言,变动的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就方式而言,包括许可使用、转让、设定质权、强制执行、信托、消灭等。其中,有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之别。
关键词 著作权变动 许可使用 转让 继承 质押
大多数著作财产权变动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是权利主体对著作财产权的利用。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实现其利益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多以权利内容形式出现。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利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如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将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转让给他人这些利用的形式构成了权利的变动。接下来则对著作财产权变动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一、许可使用
(一)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自己著作权益的常见形式。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财产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证实现著作财产利益。
(二)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
1.独占许可使用。独占许可使用又叫专有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一特点的方式,将该作品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除被许可人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以该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在理解独占许可使用时,有下列几点需要注意。(1)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2)分许可的禁止。分许可是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放的许可证。关于被许可人能否向第三人发放分许可,立法例上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模式认为可以由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放分许可,另一种模式认为,原则上,被许可人不能向第三人发放分许可证。如果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3)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被许可使用的权利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被许可人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而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4)独占使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证据。
2.排他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人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发实施条例》第23条之规定,排他许可使用应当签订合同。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上,排他许可使用与独占许可使用存在一定的差别。当被许可使用的权利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时,被许可人可与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在著作权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3.普通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作品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特点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人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进行同样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专有许可使用(不包括报刊社刊登作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反对解释,普通许可使用合同是非要式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书面或口头,明示或者默示,均发生法律效力。
二、转让
(一)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内容移给他人所有,并使之成为新的著作权人的法律行为。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一种双方,要式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另外,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著作财产权可以和著作人身权分离而为转让。即著作财产权属于原作者时,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结合,而如著作权人将财产权独立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分属不同之人。
3.著作权的转让指的是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4.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著作财产权不同于所有权,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同样,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也并不导致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转让行为涉及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给原著作权人或者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但对于美术作品,有些例外。
5.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与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存在明显的差别。(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主体并未改变;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代替原著作权人取得所受让的权利,在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内,原著作权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要受到著作权人的约束,只能按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除著作权人同意外,无权再向他人发放许可;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作为著作权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所受让之著作权,不再受转让人的约束。
6.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推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权利,推定为未转让;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的,则应当推定为仅在受让人所在法域范围内有效。
三、继承
(一)著作财产权继承的一般原则
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顺序等规定可以适用于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在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转移;继承人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由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导致原件展览权的转移,因此,在其著作财产权发生继承时,复制件的展览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发生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但是,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影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所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作者生前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著作权法上的特别规定
在民法上,所有权的权利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时,其财产属于国家。如果著作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时,其著作财产权该如何处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中一人死亡,在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时,归属其他合作作者。但如果不是合作作品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财产权做了规定。《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四、质押
(一)著作财产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著作财产权质押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著作财产权质押的内容,但按照《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即生效,而质权,则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才能设立。另外,作为出质标的的著作财产权必须处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且只能是著作财产权。提供质押的著作权人即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该著作财产权享有完整的权利并能对它进行自由的处分的人,如果著作权人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应为全体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著作财产权质押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著作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将之提存。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该著作财产权折价转归债权人所有;或者有质权人将该著作财产权变卖、拍卖、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尝。
2.质权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否则变更后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提前终止质押合同应当办理合同注销登记。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消灭
著作财产权的消灭是指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客观上不再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抛弃。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抛弃。著作财产权全部抛弃,则著作财产权全部消灭,著作财产权部分抛弃,如抛弃翻译权、表演权等,则著作财产权中的该部分消灭,其他著作财产权之权能仍然存在。著作财产权的抛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著作权人对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的人并未追诉,不是对著作财产权的抛弃。如果作家或画家将不满意的原稿丢在垃圾桶,也不是著作财产权的抛弃,仅为该纸张所有权的抛弃,如他人拾得该原稿加以发表,不得主张著作财产权的无主占有,仍是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抛弃,如仅损害著作财产权人本身,抛弃成立。但,如果抛弃有妨碍他人的权利,如著作财产权上设有质权或出版权,那么其抛弃还要征得这些人的同意,否则不能抛弃。(2)标的灭失。在著作权制度上,作品是标的,是著作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一般情况下不会灭失。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承载作品的原件灭失且没有其他复制件,作品也随之消失。当然引起著作权的消灭。(3)保护期限届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试论著作财产权的变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