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范围:
1、合法的收入。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收入等。所谓合法收入是指税后收入,即公民在依法纳税后净收入是合法收入。而税前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应该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所以税前收入不能全部认定为私有财产。
2、房屋。房屋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个人所有的房屋必须是经过合法买受、自建、继承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这里要注意三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这种房屋不属于合法财产,个人建设的房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是通过民间交易买卖而没有经过行政登记的房屋。这种房屋虽然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确认合同有效,但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法律上的物权权利。如果发生第三人善意占有或司法程序发生的产权变更,买受人因为没有进行房产登记,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司法程序、继承或受赠取得但没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没有依法登记,其物权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直接用于个人生活的必需物品,这些物品大都是消耗品,但与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是指食物、衣物、行李、日用品等。对贵重金属制成的个人饰物也可以划为个人生活用品之类。由于个人生活用品是有价值的,只有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生活用品才是私人合法所有权。
4、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工具、原材料等是个人进行生产或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直接为个人的合生产经营服务。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只能在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时才受法律保护。如,某公民购买了制造假香烟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就不具有合法性。同样道理,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一旦是为违法利益而购买时,即使是私人合法资金购买,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某甲方为了到外地实施盗窃行为,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对该汽车进行了登记。后来甲到外地实施盗窃时被抓,经过审判被判刑,其所使用的汽车作为盗窃工具被判决没收。
5、私人合法的储蓄。私人把节余资金以储蓄方式进行积累,是国家提倡的合法行为。私人的储蓄必然要产生利息,因储蓄而产生的利息也属于个人合法所有权。但储蓄利息的取得必须是税后取得。在这里我们强调的合法储蓄,是指公民合法收入的储蓄。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的资金用于储蓄,不受法律保护。如贪污、受贿、偷抢、走私、诈骗或洗钱等违法行为进行的储蓄,法律是禁止的。这种方式的储蓄法律不予以保护。
6、投资及其收益。我国允许公民的投资范围极广,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实际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投资项目是国家允许的就是合法。只要投资方式是依法进行的,就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不仅是投资本金,同时也保护投资收益。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公民在进行股票、期货、外汇、基金、黄金等项目投资的时候,不能操纵交易市场,如果利用资金优势或非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操纵交易市场的活动,其投资和收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公民的生产性投资如果用于法律禁止的生产项目,其收益也不予保护。如某人将个人的资金投资建设一座生产假香烟的企业,该种投资及其收益法律不予保护。
7、继承权。继承权是法律规定公民合法取得财产的一种途径。相关法律对继承权有明确的规定。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取得的财产必须以合法程序取得。即法定继承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遗嘱继承的遗嘱必须真实有效,并不得损害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8、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较广泛,主要是指《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私人合法权益。如受赠、著作权、发明、专利、获得赔偿等收益权,因有其他专门法律规定,所以《物权法》在这里作一个原则性规定也可以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
《物权法》的以上规定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七十六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民个人财产中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内容包含在第3、4、8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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