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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国家所有财产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491

(一)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这一保护原则是由《宪法》、《民法通则》等不同法律实施的,如《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怀。”《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等都对保护国有 资产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果发生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情况并达到一定数额将承担刑事处罚后果。即使是轻微的上述行为也将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同时侵权行为人或单位还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后果。

(二)监管保护

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规定强调的是负责监管责任的机构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有行政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根据责任人后果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目的,还可能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三)禁止性保护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规定强调的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或主管机构及个人,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禁止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如果发生此种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和主观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有刑事责任后果、行政责任后果和民事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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