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这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即矿藏、水流、海域完全属于国家所有,即使矿藏、水流、海域坐落于集体或个人不动产地域内,也完全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这一规定涉及许多重要事项,如流经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河流、坐落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湖泊、海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把其作为集体经济所有的生产资料分配给农民或对外承包经营。而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发现的矿藏,也经常被农村经济组织作为自有生产资料组织生产性开采或对外发包开采。如今《物权法》颁布之后,再根据《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些作法的合法性就值得研究,相关法律应该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否则将引起法律规范的冲突。目前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应该参考《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1、“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2、“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3、“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4、“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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