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职责
发表时间: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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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5、对不动产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关的这些职责可以归纳为四项,即审查权属证明和资料;这一项职责的目的是确认不动产权属取得的合法性,明确所有权人。通过询问调查登记事项;这项职责主要是核实登记事项,确认登记的事实。必要时勘查现场;这项职责的重要性是对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际核对,通过勘测、勘验等技术手段确认不动产权属内容。如实登记有关事项的职责是将必须登记的内容以法定形式予以确立,凡行政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内容,将作为该不动产依法设立的主要依据而长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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