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
发表时间: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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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实行法定原则,即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物权法》之所以采取这一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不动产的专属地域性特点。对不同种类的不动产的登记由哪一个行政机关主管,如何登记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为国家分别立有《房地产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不同专门法律,国家设立的相应主管行政机关也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权属登记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也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不动物权如何登记都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所以《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物权登记机构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由其他法律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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