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
《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是股东行使资产受益权的重要形式,在股东权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可以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上予以探讨。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资分配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定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由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而来的,实践中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就是将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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