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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

第三条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账内、账外一起查,重点放在账外。

第四条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清产核资重点范围: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

3.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公司设立财产账簿,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清点程序

第六条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负责。

第七条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账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组织实施。

1.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

2.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

3.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

4.询价、设账:查询无价者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账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第九条清产核资处置。

1.将发现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

2.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

3.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账簿。

第十条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财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产的添置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公司财产的损坏、变卖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公司财产的部门调配,应及时在财产登记卡上变更。

第十四条员工调离公司时,应做好其使用财产的交接工作。凡有损失的,均应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清产核资在开办内部银行、政府国有资产普查、产权登记、核定资产、合资等经济活动时进行,每个会计年度最好清查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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