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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396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如果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例]某企业购入一项商标权,价值为240000元,有效期为10年。则企业每月摊销额为2000(240000÷10÷12)元。企业摊销时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2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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