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发、受让无形资产的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按现行税法规定,不能一次性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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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形资产 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由于直线法忽略了对某些无形资产的作用过程和资本的回收速度,因而对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产生着影 响。首先,由于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在取得初期,消费者对它的认识或者潜能的发挥尚需一个阶段,所以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很明显;随着市场的重视进入成熟期为企业 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由于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走向被替代甚至被淘汰之路,经济效益就会下降乃至消失,这一现象在技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当今犹为突 出。可见它的过程是呈曲线形的。其次,资本的回收速度直接影响缴纳所得税,回收速度快,则缴纳税收期滞延;回收速度慢,则缴纳税收期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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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等差数列摊销法,使摊销资本的过程与无形资产的作用过程保持一致,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同时也能达到缴纳所得税期合理滞延的目的,加快企业的资金回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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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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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摊销率=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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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摊销额=摊余价值*该年摊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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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以30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预计使用10年,采用等差数列摊销法摊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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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摊销额:3000000*1/10=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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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摊销额:2700000*2/10=5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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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摊销额:2160000*3/10=6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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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摊销额:1512000*4/10=6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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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摊销额:907200*5/10=453600元
合计摊销2546400 元
占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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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摊销额:453600*6/10=27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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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年摊销额:181440*7/10=127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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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年摊销额:54432*8/10=435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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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年摊销额:10886.4*9/10=979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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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年摊销额:1088.64*10/10=108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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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我们看到,一是采用等差数列摊销法进行摊销,其年限内的摊销额是呈曲线形的,符合专利权使用的一般规律;二是加快了资本回收速度,当第五年按 直线法摊销比例占50%时,采用等差数列摊销法进行摊销却占到了总成本的84.88%,到第六年就可以基本收回;三是就整个摊销期而言,企业的成本、收益 和缴纳的所得税是相同的,但从现值法的角度考虑,企业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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