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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230

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财产权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

著作财产权为中国的著作权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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