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大家一直没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权利,说法五花八门,是经营权?债权?综合性权利?所有权?没有定论。主流的观点是将其视为法人所有权,认为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失去所有权,获得股权,那么股权又是什么权利?不得而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法人财产权为法人所有权的观点基本有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看成是所有权,对于国有公司而言,公司有处分其全部财产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就衍发出这样的观念:公司本身可以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不受股东和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干涉。在公司内部,除了股东,就是董事、经理、监事、职工。那么当一个公司在进行私有化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职工阻碍,职工不愿意私有化——从法律上看,职工没有任何决定权,其要有,只能将其意见反映给人大,由人大来决定;一种情况,管理者(董事、经理、监事)等或阻碍或极力推动,如果卖给他们自己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他们可能极力阻碍——因为卖掉就没有腐败的机会了,如果卖给他们自己或其利害关系人,则极力推动。其实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在这里,是多么简单的事情:股东说了算嘛,股东想卖就卖吧,股东代表是政府,由人大来约束政府行为就可以了。当然,这是法人财产权给国有公司带来的问题之一,还有的问题就是在法人所有权的旗号下,国有公司可能成了管理者的公司,管理者可能因此猖狂,股东代表也可能因此偷懒。
对于民营公司,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任何股东都不会傻到说因为公司有法人财产权而放弃对公司的干预。但是,在有些纠纷处理上,法院会受这个法人财产权的困惑。
例一:丈夫拥有一公司股份,夫妻离婚,股份为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其他股东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不同意者主张此为法人财产,不得分割。有的法院不加思索就支持了这样的主张。其实可否分割呢?要视情况,如果其他有股东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显然是可以分割一部分给妻子的。
例二:两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负债,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份进行财产保全,子公司以此财产为其法人财产,独立于母公司财产,不得被保全,有的法院就不敢保全。其实,若没有这个法人财产权概念,有什么不能保全的呢,连强制执行用来还债都是可以的啊。
例三: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身份,其他股东有股东以此系法人财产,主张身份不可继承,只能将财产分割给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则无法继承。设想一个正在成上身趋势的公司(如王钧瑶的公司),继承人毫无疑问希望继承股东身份的。不过这个问题在新公司法上已经解决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如无事先规定,则可继承身份。但是,新公司法之前有大量这样的纠纷,法官无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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