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调整社会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2005年8月,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发表公开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猛烈抨击,认为这部草案没有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鼓吹私有制,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开历史的倒车。巩教授显然对财产权的逻辑缺乏基本的了解,才会做出如此论断。为了避免继续出现类似的错误认识,有必要对财产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财产权的作用
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博弈的规则,它提供了与稀缺资源的使用相关的行为规范,确定了与稀缺资源的使用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静态的角度来看,财产权的作用在于减少外部性。拥有财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财产,他将占有由这个决定所产生的收益,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成本。也就是说,财产权把决定如何使用财产和承担这一决定的后果紧密联系了起来,从而使所有者有很强的动力去寻找能够带来最高价值的资源使用方法。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财产权会使外部性内部化。
为了说明这种作用,我们引入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寓言,即所谓“公地的悲剧”。假设有一块村民共有的草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放牧,没有人拥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将会因为增加放牧的数量会给他个人带来利益而不断增加放牧数量,但草地的饲养容量是有限的,当放牧的总数超过整个草地饲养容量时,草地最终会荒芜。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对每一个村民来说,增加放牧会给他个人带来利益,而增加放牧导致的损失,则是由全体村民来承担。也就是说,村民放牧的成本被外部化了。对于公地的悲剧来说,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确立排他性的财产权。如果将草地归一个村民所有,全部成本就会内化为个人成本,所有者就会通过个人收益和个人成本的计算,最大化草地的总价值,选择社会最优的放牧水平。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财产权的作用在于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经济活动往往不是同时进行的,在投资和获取投资收益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间隔,不同财产之间的交易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如果没有财产权的保护,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所有者进行了投资,但投资收益却被他人掠夺;所有者交付了某项财产,却没有获得相应的财产。为了避免这些机会主义行为,人们只能投入大量的资源,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甚至完全放弃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的存在将会降低博弈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进而导致长期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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