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我先要亮出一个观点:企业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主体,迄今为止我们就是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或者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等等;但是要确立和保护财产权,就更要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客体,表现在企业是一个概括的财产(assets)、是营业(business),是我财产权的客体,是所有权、他物权支配的对象,可以从中衍生出无数的法律关系来。像美国那样,权利人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通过财产来实现我的利益。不要动不动就立一个法。动不动立个法正是不尊重财产权的表现。mbo热了,就说要立法,立什么法?不立法就不保护公平的mbo吗,不立法就可以利用mbo侵吞他人财产而不予法律救济吗?不就是公平买卖嘛,越立法越不尊重财产权。不就是缔结合同吗?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嘛。插一句,英美法的灵活性就是比较适应现代社会。大家脑子里面肯定有不少法越多越细越好的思维定势,今天希望通过这两个小时给大家洗洗脑。
企业还是事业、任务、追求,就是undertaking、enterprise,是我的一项追求。一个社会能够鼓励和促进人们的追求,这个社会才是有前途的。在一个商品货币社会中,干什么都要钱,要拿得出资本,别说是炼钢铁,就是搞一个民营研究所,没有个几十万也下不来。事业、任务和追求的基础是财产权。要保护这个社会的追求和积极性,就要保护他们的财产。不要把企业法人神圣化,给它披上一个光环,让它成为一些人掠夺另一些人的工具。就把它作为老百姓、公民实现自身追求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投资工具,作为法律的客体,是财产和财产权的延伸,把财产权神圣这个理念和制度适用到企业中去。
这个地方又派生出一个观点,那就是价值也是财产。我们现在法律上讲财产,房屋、土地、货币(钞票)、股票、债券等等,都把它跟某种形体结合起来,一定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可是在现代社会,财产要表现为价值才有意义。比尔?盖茨的财产就是抽象的价值,而不是有形的东西,我在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也不表现为有价证券。把价值作为财产在法律上早已有了,就是概括财产,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概括财产,包括他(她、它)的一切有形物和无形物、债权和债务。我再推荐大家去看一篇文章,《法学家》杂志2004年第2期里刊登的纪念拿破仑法典200周年的一篇文章,谈财产和人格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价值是财产。但是一个主体不限于只有一个价值。我可以将我的财产分为三份,一份投资于a公司,一份投资于b公司,一份留给自己生活用,我就有了三份概括的财产,分别依附于三个不同的人格。在法律上分为三个财产,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一个概括的财产也可以包括几个概括财产。微软的资产负债表上是它的概括财产,但是这个概括的财产还可以再分成若干份概括的财产,其中盖茨就有一份——他的全部的权益,每一主体享有的份额就是他的概括财产。实践早就跑到法学的前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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