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利形态及其分类标准
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它是“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①]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等。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其分类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不同作为标准的。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涉及财产权体系构造的外部问题。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权利标的所指向的利益是划分两类权利的基本标准。换言之,基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的差异,我们可以将民事权利概括地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采取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两分法,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但这种技术方法的困难之处在于如何进行权利的“两分”。进言之,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的有无虽是上述利益“两分”的标准,但并非绝对。一般认为,以主体自身的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当为人身权;但不可断言,财产权一定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谢怀栻先生认为,没有金钱价值的给付也可以成为债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但德国法对给付的解释,已不以金钱价值为必要。日本民法典第399条更是明确规定“虽不能以金钱估算者,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标的”。[②]胡长清先生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利益”作为财产权的定义标准。诸如一些无直接经济利益的标的,如好友之书简、爱妻之遗发等,不纳入财产权显然不合逻辑。[③]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主体的人格、身份,在一般情况下是为人身利益而成为人身权的标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因具有经济内容而可归类于财产权的对象。企业法人的名称、名誉、荣誉,在人身权范畴内可构成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之权利形态;但在财产权的视野中,又可表现为商号权、商誉权等知识产权。上述情况表明了财产权与人身权两分法的困境:一是权利的分类标准尚存有疑义,二是某些权利的基本属性不易简单确认。关于财产权的定义标准,在世界范围内都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国学者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描述为一种“利益”,它能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④]德国学者认为只有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才属于财产。[⑤]由此可见,在多数学者的看法中,权利的两分法是以有无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的。但有的日本学者则采取不直接定义的归类法,即对人格权和身份权进行定义,然后将“其他一切权利”归类为财产权。[⑥]本人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它们都是学理上对于民事权利的利益内容和实质意义进行的主观评价。此外,这种分类技术,有助于权利制度设计和权利体系构建,在法律规范方面也具有可适用性。总之,两分法虽不是一个完善无缺的分类理论,但却是我们构建财产权体系的学理基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财产权体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