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使用权,个人拥有在不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自由使用和处分自己现存财产的权利;二是获得权,个人拥有在不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获得财产的权利;三是排他权,个人财产权只具有个人属性,非经本人同意,绝不允许他人或组织使用个人财产。美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就是以成文的方式缔造了超出政府权力干预范围之外的更高的法律——“权利法案”——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明确了一些只保留在公民个人手里的基本权利。在总共十条的“权利法案”里,有五条涉及保护个人财产权。为什么美国的制宪者对保护个人财产权如此重视?这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绝不是人的身外之物,仅仅是满足人类生存和享受的需要,而是人类文明的内在组成部分,与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进步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个人自治和尊严已成为当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而个人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制并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隐私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不必考虑他人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古今中外,每种新的思考和行动方式的探索者之所以能够得到涌现,就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的保障能够使其蔑视多数认同的方式。没有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所以,没有个人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权利和道德。美国的联邦宪法虽未对选举权作出限制,但多数州早期的宪法都规定,选举权仅限于那些拥有特定数额财产的男子。这种做法虽然剥夺了一些人的政治权利,但却是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他们认为,对于没有受到正常教育、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来说,很难期望他们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给予维护(实际上对没有财产的任何人来说,他们都会本能地反对个人财产权)。当时的制宪者们强调,土地所有者是自由权最好的保护人。《权利法案》起草者麦迪逊说道: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的工具”。
权力既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干坏事,不受遏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个人财产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根本性限制。个人财产权的确立,势必使得个人自治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下降,相应地,使得政府对个人的影响式微;从另一角度讲,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惟有在经济上充分独立,个人才可能公然挑战政府权力,发表异议。私营企业是一种在属性和权力上与政府权力相对立的实体。因此,私营公司是分散政府权力、制衡政府的重要力量。而只有在个人财产权得到确立的条件下,才能保证私营企业的产生、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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