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之源流:财富纷争
卢克莱修斯描绘的社会和法律的起源的图景展示了这样一幅社会景象:在原始社会所有的需要都因大地的丰饶而得以满足,在金子发现以后,这种和谐被人们的贪婪所破坏;因而,人们把秩序加诸于己身以避免争执,保护个人得享“他的”那一份。 这图象的撩开了私有财产权的“面纱”,财产权都是人的财产权,而非人是财究产权的人。财产权是因人类的利益纷争而生,此乃财产权之源流。 恐怕,这就是本书探的义理基础所在。
(一)有关财产权源流的理论梳理
翻阅世界财产权历史,可比较清楚的突现私有财产权之源流与命脉。希腊时期的财产理论:把财产与道德和政治绑在一起,出现私有财产权的萌芽。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为读者描绘了一个理想社会,有着确切的理想居民数5040,妻子和孩子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财产;在这个新建的城邦中,所有的现有土地都是共享的,分割成尽可能相同的小块分配给各公民。“伴随着这样的想法,土地的拥有者仍然要把他的那一份看作是整个社会的财产的一部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共有的,但私有化应作为普遍规则;因为,当每个人都有边界确定的利益时,人们就不会互相指责,每个人都要照看他自己的财产,因此人们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并认为:“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比较妥当的财产制度”
罗马时期的财产理论:以法律形式确立才产权制度。如果说希腊人最早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提供了一种权利观念,那么,罗马人则最先实践了一种权利制度。罗马人很早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后期希腊哲学的“权利是优于法律而存在”的观念不同,罗马人认为权利是生于法律的,是法律确认个人和团体的利益。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把私人权利看成是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这种权利体系结构的实质是把个人当作一个独立的、自由的实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罗马社会是以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以身份关系来调整个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它的权利关系结构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私人性,即权利的个人与社会的政治生活无关,只是一种私人间的确定关系;二是契约化,即权利是个人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契约中的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个体。 可以说,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套关于“人(奴隶)和其它生产要素以及商品和劳务的所有权结构”。 而罗马发达的民法体系使帝国内部高度发达的交易经济得以巩固,商法和财产权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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