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似乎已经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并且,有种种迹象表明,在明年的宪法修正立法中,这一条款很可能真正入宪;尽管该条款将如何写,我们目前尚不得而知——其实,这样重大的问题,理应进行更为公开、透明的政治与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公共辩论。
暂且不讨论这个问题。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有关宪法写入财产权条款的建议,最初似乎主要是由工商联及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经济学家们提出来的,而不是法学家提出的。有人更明确指出,它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现实的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催生的一种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政治诉求。
然而,也正是这一点,使财产权条款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尤其是遭到自认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一些政治思想群体的反对。我们不能轻易地忽略这一群反对者——事实上,在制宪及修宪过程中,也不应忽视任何人的声音。
面对这样的批评,我们不得不对这一修宪提议及辩论过程进行一番检讨,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工商联是代表着一个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性游说团体,最起码也是某种功能性团体。就目前而言,它代表的是新兴的、比较富裕的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这些企业主积累了比较多的财富,他们希望这些财产获得稳定的保障。某些经济学家也主要关注的经济增长目标,而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可以鼓励民间投资、推动经济增长。
当然,工商联及经济学家们代表私营企业主提出的修宪要求,不能说不正当,立宪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政治的结果。然而,目前,社会大众及部分知识分子,对于这些私营企业主财产来源之正当性,表示了强烈的怀疑。笔者以为,这样的怀疑对于大量普通企业主来说是不公正的,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无来由的情绪本身就构成了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政治事实。在社会活动中,对于事情的解读,比事情本身更为重要。
正是基于对于私营企业主积聚的财产的不同解读,导致了围绕了财产权问题的激烈辩论。事实上,近两年来,关于财产权条款的宪法辩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有关目前的富人们的财富是否有“原罪”、是否应当清算这样纯粹政治性的讨论,其中充满了道德的激情。
这可能是不幸的。这样的讨论使修宪的过程,无法成为“保护并鼓励中国民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化解社会的非政治化所积郁的冷漠、怨恨与麻木”(范亚峰博士的话)的过程,反而扩大了社会的裂痕,增加了各个阶层更多的猜忌、隔阂和仇恨。穷人及其知识分子的怨恨与富人及其代言人的恐惧,似乎都在与日俱增。坦率地说,这样的修宪,还不如不修。如此得到的财产权条款,也不能得到天道人心的支撑,未来仍将是一纸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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