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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三维价值结构与意识形态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369

从规范的语法意义上讲,这一表达是不准确的。因为财产是一种可以被叫做"物"的东西,属于客体范畴,而幸福则是主体的一种主观感受。客体自然不可能等同于主体的主观感受,怎么能说"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呢?说句实在话,我最初的意思是想说,拥有财产本身就让人感到某种幸福。这种朴实的情感,深刻地嵌入人类心灵的深处,也体现在无数具体的表象之中。

博丹(jean bodin,1530-1596年)将国家定义为由多数家族成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一个团体;这个团体拥有最高权力(a sovereign power),并为理性(reason)所支配。为了排除罗马教皇和封建势力的干预,他将"最高权力"和"理性"作为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支持博丹这一理论的,是罗马法中关于国家管理权也不得进入私人住宅的原则。这种逻辑推论,有些类似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国"的理论。由于"家庭"、"家族"及"宗族"是国家的基础,因而,宗法社会治理模式中,家庭伦理、家族治理便受到较大的重视,甚至衍生出许多皇权政治的理论基础。同样的逻辑起点,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延续下来,西方国家享有主权的理论,实际上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利理论之上;而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主权自然也是要受到限制的,不是因为权力(power),而是源于个人私权的基础与理性所赋予的克制。在古罗马时期,与这种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是一种"对物的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potenza)主宰"。这种实际或潜在的主宰,在土地所有权早期观念中就是一种"地域主权"。在早期的"划界地"(ager limitatus)上,有着神圣的边界(limites),就像城邦有自己的城墙和城界(pomerio)一样。私人土地的管领者可以采取任何方法维护这种私的"主权",国家管理权也要止步于此。甚至更有甚者,拥有这种土地的所有权,是应当免除土地税的。[1]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地域主权的观念之下,人们享受自我空间,财产成为了人生幸福的源泉。这种地域主权的概念,与日耳曼法中"支配权"(gewere)意义相近似。[2]当然,在那个时代,并非人人生而平等,能够拥有财产而享有这种幸福人生空间的,毕竟只是少数人。因此,当罗马人说"这个东西是属于我的",或者说"这个东西是我的"(res in bonis meis est, res mea est)的时候,无论他是从何种角度或何种层面上(如永佃权或用益权)进行表达,其实都带着某种自豪和幸福的情感在内。这种表达可以追溯自古希腊人的情感中。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说,"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情感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3]资产阶级革命肇始于文艺复兴(renaissance),事实上就是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这种幸福情感的"复活"或"再生"(rebi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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