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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权结构的二元性特征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17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产理论与实践最鲜明的标志,就是形成了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二元并存的财产权格局。我国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种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共同发展的二元财产权格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私有财产制度演变历程

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斯大林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设想付诸实践,强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被剥夺。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在理论上未能科学地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简单照搬前苏联的财产制度模式,通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剥夺了农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建立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社会,即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私有产权得以复兴、生长和发展。我国私有财产权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得以发育和生长。一是农村私有财产权通过农民的伟大创造得以发育和生长。农民通过包干到户、创办乡镇企业、兴办小城镇和进城务工等途径,开启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生长空间,增加了非农收入,扩展了农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新通道。二是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主要体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思想解放、政策演进、立法保障和实践突破等四条路径。首先,党通过思想解放给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提供观念土壤;其次,党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平等竞争”、“平等保护”的平等主体的政策路径;再次,通过修改宪法和单行立法,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框架之内。有了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中不断取得大突破,私有财产权得以蓬勃发展。三是经济特区私有财产权通过对外引进外资和对内引进劳工得以发育和生长。国家给予特区的各种特殊的优惠政策,以及农民工的伟大创业热情,成为特区私有财产权生长和发展的主要支撑。

30年来,我国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不断保护和发展私有财产权,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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