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竞存是指数人的财产权均以某一特定的财产或某人的财产为客体,因财产的有限性,数个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全部得以实现的法律现象。例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设定20万元抵押权。后又向丙借款15万元,在同一房屋上为丙设定15万元的抵押权。在还款期到来后,甲不能向乙、丙按期还款,乙、丙均要求实现抵押权。由于乙、丙的抵押权总额35万元超出房屋的价值30万元,所以在实然层面上乙、丙的抵押权无法全部实现。此时,乙、丙的抵押权即构成竞存。由于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具有共容性,财产权的竞存实质上都是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的权利竞存。
数人的财产权竞存时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学理上亦未提出一套普适的处理规则。在传统上,有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解决思路。前者把先后成立的数个财产权放在同一个受偿的位置上,仅仅考虑责任财产价值和财产权价值数量之间的对立关系,按照相应的比例将责任财产价值分配给各个财产权,使得他们均可以部分实现。后者根据各个权利的功能性协调的程度来编排权利的序列,通常采用“先来者先实现”的规则。然而,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务有其适用范围,二者并非一对一错的关系。本文拟提出一套处理财产权竞存的规则体系,以求读者诸君批评。
一、保存性质的财产权优先于其他财产权
所谓保存性质的财产权,是指为了责任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存在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其一,基于价值保管的财产权。责任财产价值的维持,无疑需要对责任财产进行保管。尤其是那些易腐、易损的财产,适当的保管工作是财产价值的维持所必须的。此时,专门从事保管工作者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就是保值性质的财产权。例如仓储公司因储存货物而对货物所有人享有的仓储费用请求权、运输公司因运送货物而对货物所有人享有的运输费用请求权等;其二,基于价值恢复的财产权。在责任财产遭受损害后,为了恢复责任财产的价值,通常需要专业人员对责任财产进行补救、修理或者维护。此时,专业人员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就是复值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在汽车损坏后,汽车修理公司因修理汽车而对汽车所有人享有的修理费用请求权、在船舶碰撞发生后,专门从事搜救、打捞业务的公司因搜救、打捞船舶对船舶所有人享有的救助费用请求权等;其三,基于价值增加的财产权。在责任财产尚处于生产、加工、建造过程中时,为了使责任财产的价值增加,需要专业人员继续完成责任财产的价值构建行为。此时,专业人员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就是增值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建筑公司因建造工程而对工程所有人享有的承建费用请求权、加工人因组装产品而对产品所有人享有的组装费用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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