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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五 条、第 六 条和第 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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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2]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8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58号)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分别对内外资企业名称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日政发[200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请,上述第一种意见也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王某的服务对象李某是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老板,不是一个没有职业的无业游民。虽然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李某个人并非公司,但是李某雇王某开车是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是代表公司,不是个人行为,故不能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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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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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地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不断地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中断的循环效应,最终起诉时不超诉讼时效。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民重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月22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7月31日)。 【案情】 原告吴某某。 被告南阳棉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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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邮公司) 被告高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高邮市社保局) 第三人吴兆林。 2003年9月,原告秦邮公司将承建的扬州市龙祥商业中心a、b楼的土建、水电工程项目承包给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车祥施工。同年12月13日,项目部负责人车祥将其中a楼木工所有工程量承包给本案第三人吴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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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刁家超于2005年11月受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聘任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刁家超因天鹏公司扣发工资等原因向徐州市鼓楼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天鹏公司返还押金20000元,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补缴养老保险并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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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字】劳动合同仲裁申请时效 【案情摘要】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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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芦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芦某某系外来从业人员,于2007年9月1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签订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乙方(即原告)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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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钱剑娥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小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服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后邓小姐的请求才有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实施劳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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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福安市法院对宋某状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判决一、被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宋某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工资(280元/月)及按工资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二、被告方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法定比例代扣缴原告的职工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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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志鸿儒维法度 虚心劲节求正直——记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潘翔先生 2005年05月17日 记者:为民 柯玉莲(原载中国特区出版社大型报告文学集《特区之子》) 清人蒲松龄曰:“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本文主人公潘翔先生就是这样一位文工技良的青年律师。他的勤奋,他的睿智,他的儒雅、虚心与正直,伴随着思辩的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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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人: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地址:香港湾仔洛克道385-387号裕安商业大厦19a、b座。被申请人:香港前导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30-32号金马商业大厦11楼。1989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广州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申请人所有的“萨卡拉”轮为被申请人从莫桑比克马普托港承运30万吨煤运至中国广州黄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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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2日,石家庄长城新技术公司投资开办的格林公司成立,蒋守规征得河北大学领导的同意,被任命为格林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1500元。此后,双方按照上述口头协议履行。格林公司将喂paphe促进剂所产的鸡蛋定名为“赛福奥生命蛋”(以下简称赛蛋),并请广州白马公司为该产品设计了商标标识等。1993年5月27日,格林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于199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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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5158室。 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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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1033424号“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归我公司;3、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被告卢沃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及相应诉讼文书后,在公告答辩期间没有应诉。 经审理查明: 原告针织公司提交的《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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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  委托代理人邵鹏,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北京仁和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可达公司)诉被告邵志先、邵雯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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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虹宏与被告(加拿大)百乐高比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高公司)确认注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虹宏的委托代理人吴拥军、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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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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