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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仅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86号)收悉。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设立条件] 论经营范围的性质
摘要: 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性质,争议颇多。本文以现代商业为农耕式而非狩猎式,相对人明知不等于恶意[1]为立论基础,以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益为标准,认为内部责任说较妥当。并指出其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司之营业自由。 关键字: 经营范围 内部责任 营业自由 一引言 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性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立法对此态度亦有一个转变的过程。
咨询律师: 刘波
我是某公司的经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我公司的经营活动常因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而受到执法机关处罚。请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如何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  金 生 金经理: 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体现。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咨询律师: 刘波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经营范围,经营,登记,营业执照,主体,核定 关于推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核定模式问题上,国内赞成意见较多。事实上,目前国内无论是行政法学界还是民商法学界、经济法学界,都普遍存在取消或者限制经营范围全面管制政策的主张和呼声,这也是与现代各国普遍推行的放松经营范围管制政策遥相呼应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经营范围详解
企业营业执照上都有经营范围,这些业务内容不是随便写的,需符合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认知 1、经营范围字数限制 工商营业执照的版面有限,因此,对于经营范围的字数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在100个字左右。 2、允许跨行业 人们往往以为公司经营范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实不然。企业经营业务可以超出企业名称的行业属性。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制度] 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
咨询律师: 刘波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设立方式] 保险公司上市
近期随着金融板块的走强,关于保险“第一股”的议论不绝于耳。据悉,目前多家保险公司已完成上市辅导,待保险监管部门出具上市监管意见书之后,符合条件者将率先进入发审程序。 保险公司上市是改善中国保险业微观经营结构、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抉择。从国际经验看,保险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跳跃性发展所需的资金及通过上市改善公司治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咨询律师: 刘波
什么是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 公司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制度] 中国企业的四大反思
有把握说服别人,但从心理上,我已经很难说服我自己了。” “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大家该老实做“师夷人之长”的事,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囫囵吞枣了。随后的任务是,还必须知道中国企业该怎样走。 反思一:ceo一个怪胎? ——瑞典经济社会学家汤姆?伯恩斯ceo是美国公司精神的历史产物,而且隐藏着美国经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繁荣和衰退的全部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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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上市有哪些好处
在规范的资本市场上市能给公司带来的好处就是: 1、开辟了一个新的直接融资渠道,虽然在规范的市场,股权融资成本一般来说比债权融资的成本要高。 2、企业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对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 3、上市后,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对于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国公司如何在境外上市  中国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直接到境外上市,第二种是间接到境外上市。这里主要介绍与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到境外上市相关的规划。  一、 直接到境外上市 1、该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香港、澳门和台湾)。 2、该公司必须按照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经营”行为、出资不足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利用公司规避债务的行为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显得束手无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欺诈与侵害,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在母子公司关系未得到正常处理时,以及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控制地位的股东责任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否则不能“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需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对于“严重”程度的认定和“利益”范围的界定,是实务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设立程序] 母子公司中的人格否认
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设立程序] 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
  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是从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的。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在一般母子公司关系中, 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在特定条件下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并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对外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制度]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第一、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第二、公司资产不足。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工商[2002]096号 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的职能,切实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切实为企业着想、为企业办实事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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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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