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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范围经营都要先责令改正吗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96

    目前在基层工商执法实践中,一旦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执法人员首先想到的是适用《公司法》处理。这源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登记事项,所以在查处公司超范围经营时需要先行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此种观点是否正确?笔者认为,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登记。

    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授予工商部门管辖权的,如《种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可依法直接查处;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的,可以适用《公司法》。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其他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交。例如,《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均有规定,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的行为,由保监会查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包括,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职权,以及依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 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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