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司行为的限制
发表时间: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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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司行为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2、经营行为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不可向《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
关于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2)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借贷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经营范围的限制
即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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