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 > 公司制度 > “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结果要件
“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结果要件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37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否则不能“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需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对于“严重”程度的认定和“利益”范围的界定,是实务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专业律师认为,对于 “严重”程度的认定,可参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标准。

       即公司财产在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若在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对于“利益”范围的界定,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结果要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设立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