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志鸿儒维法度 虚心劲节求正直——记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潘翔先生
2005年05月17日
记者:为民 柯玉莲(原载中国特区出版社大型报告文学集《特区之子》)
清人蒲松龄曰:“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本文主人公潘翔先生就是这样一位文工技良的青年律师。他的勤奋,他的睿智,他的儒雅、虚心与正直,伴随着思辩的浪花,在法制社会的阳光下折射出生命的瑰丽与壮美……
——题记 一 年仅三十二岁的知名律师潘翔,来自白云黄鹤的故乡。在秀美的东湖岸边,在幽静的珞珈山下,在洋溢着翰墨书香的武汉大学校园,从1989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系起,这里就留下了潘翔孜孜不倦、励志求学的身影。整整四年,学富五车、硕得清望的老师们用他们的心血和智慧的甘霖,滋育了他的博学与思辩,造就了他的虚心与正直。
毕业后,潘翔被分配到中国光大集团南方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两年之后,他又调到深圳石化集团,担任集团法律顾问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处主任、董事会秘书。几年后他放弃了国有企业的铁饭碗,毅然辞职,加盟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主力合伙人。
潘翔律师在进入石化集团时,整个集团的法律顾问工作尚是一片空白,潘翔律师从他一个人干起,从企业的建章立制和法律事务入手,从筹建企业法律顾问办公室到组建独立的部门法律顾问室,他不断地摸索特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把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种制度体系来建设和完善。
由于潘翔先后担任过中国光大集团南方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法律顾问,曾全面负责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事务,使他在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方面有着独到的心得。此间,他积极参与企业的建章立制、公司改制、资本运营、资产和债务重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收购兼并的决策和可行性论证、法律咨询、合同审查、追收应收款、法律培训、律师信箱、创办依法治企的法律杂志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在企业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他曾经任职的深圳石化集团是深圳市市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法律顾问室工作繁忙,业务量几乎相当于一家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他负责的深圳石化(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曾作为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典范,探索出来的企业集团法律顾问制度一度作为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的先进经验交流。
潘翔律师的专业特长为民商法,他曾经成功地为多家企业集团策划了多起企业收购、兼并、资本运营、清算、资产和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大型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成功案例。从事法律顾问和律师实务工作十余年,潘翔律师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熟悉深圳的司法环境,具有很高的诉讼技巧,擅长代理各种类型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尤其精于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历年来他承担的各种类型的案件累计达六百多件,总标的七亿多元,其中承办的不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其本人被《深圳特区报》、《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香港商报》、《深圳法制报》、《中国之窗》网站、中国新闻社等新闻媒体报道。他承办的“深圳新一佳商场保安故意伤害致死案”、“深圳未来时代股权纠纷案”、“蓝波空调还本销售纠纷案”、“某凹版公司非法集资案”等许多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二 潘翔律师精深的专业水平、法庭辩论的恢宏气度、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演讲能力不仅为当事人所折服,也得到不少法官的赞赏。他“把脉问诊”各种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为企业胜诉官司不计其数,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超亿元。
(一)
追根溯源 1997年3月19日,深圳石化石油公司接到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原告是深圳市罗湖某工贸公司,被告是黑龙江省双城市某经销部,第三人是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和深圳石化石油公司。判决书判令石油公司赔偿其他当事人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471万多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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