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农村集体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今,因采矿权而引发的权利纠纷时有发生,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村办矿山企业中有无采矿权的发包权,而采矿权又是否可以以承包的方式转让呢?本文结合案例对此进行阐述。
案情简介:
a省某村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法申请取得一个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2001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和村民会议讨论,便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开采权承包给同村村民周某,约定开采期为5年,承包款为15万元。该村村民得知该情况后,认为两委会擅自决定发包,且15万元的承包金过低,已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2002年3月,该村村民集体向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周某签订的承包石灰石矿开采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经济合作社为石灰石矿采矿权人,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须经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并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但是,村委会却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将开采权承包给周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遂判决该石灰石矿开采承包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在本案中,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是在国家许可的条件下形成的使用权,仅指可以开采所限矿产的行为权利,法律禁止以承包的名义转让采矿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所以村委会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让,无论是否经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都是违法的,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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