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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发表时间:2011-05-27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因采矿权引起的采矿权纠纷在农村较常见,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还包括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a省某村,有一个石灰石矿,1999年该村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法申请取得该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 2001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或村民会议讨论,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采矿权承包给同村村民周某,约定开采期限为5年,合计上缴承包款15万元,书面合同虽未确定发包人是谁,但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均在合同甲方一栏盖了章,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均签名。承包人徐某随即交清了当年的承包款,并投入资金购置设备进行矿石开采。

该村的村民得知情况后,认为两委会擅自决定发包项目,且承包费太低,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2002年3月,该村386名村民集体(过半数)向x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徐某签订的承包开采合同无效。

x市法院审理认为,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须经18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并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两被告未经村民会议或社员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发包石灰石矿,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越权,遂判该石灰石矿开采承包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同建律师)

按照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5款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村民委员会、经济组织未按这一程序,违反了法定规定,故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但法院的判决忽视了重要的一点,法律禁止以承包的名义擅自转让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规定不得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故所立承包合同无效。

对于本案,村集体的采矿权擅自以承包方式转让,无论是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都是违法的,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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