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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13-03-16 浏览次数:112

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一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家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照第385条、第386条受贿罪定罪处罚。

另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是否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非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只有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都有一定职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所从事的事务并非全都属于公务,其中不具有公务职能的劳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属于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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