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民间资本大量进入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才有望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未来要适度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发起机构的类型。
当前,在居民收入暂时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信贷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在这样的背景下,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谓意义重大。较之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最明显的变化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目前,上海、成都、北京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加强资金来源及使用的监管
笔者认为,以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推进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值得肯定,但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却在于风险的控制以及对于个人金融服务有效需求的挖掘。
在风险控制方面,监管部门当前应该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向上的监管,切实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储以及违规放贷,尤其要注意的是,要切实防范消费金融贷款违规进入股市甚至房地产市场。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严格限制在其注册地,即限制消费金融公司仅仅针对本地居民开展业务。
在业务拓展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加强与大型零售机构、耐用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合作,通过有效链接居民个人消费的各个环节,深入挖掘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促使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在更大程度上步入寻常百姓家。
适度拓宽发起机构的类型
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种种限制条件,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资本必然是消费金融公司发起设立的主体。然而,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存在单笔贷款额度小、无抵押担保的业务特点,使得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经验或许难以实现有效“嫁接”,更不用说在长期坐享高额利润的传统金融业务(比如存贷款业务)情况下大型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如何。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金融虽然仍处于不合法的地带,但其旺盛的生命力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间金融更加契合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曲线。监管部门如果能够适当对其加以引导和支持,那么我国的金融生态必将增添新鲜的血液,这样不但可以化解金融风险,也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健康发展。可见,从长远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要从试点走向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更大程度的发展,仍然要本着降低门槛,引入民资的思路进行,只有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民间资本大量进入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才有望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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