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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金融公司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72

当前银监会已经向高层管理部门递交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建议,通过后将及时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监管当局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等门槛,但如果这种消费公司真的出现,将是中国金融史上的平地一声雷。其创举意义或者只有早年重新开办典当行、现在预备开放的民间信贷才稍许可以媲美。但即便如此,后二者程度也不一样。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把借贷这块肥肉从商业银行垄断的市场中,合法地、也是据理力争地挖出空间来。说起来这其实是借贷市场不同层次的真实合法地体现,没有什么经营方式的本质革命在里面。

但现在要设立的却是完全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个被称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动议中,其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就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

稍具类似意义的金融业务,中国现在只有信用卡透支。但在中国能够用信用卡透支的消费人群中,只要不是恶意透支的消费者,估计就不会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服务了;而且这样的人群在消费信贷的市场划分里,更合适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来服务。

短期,没有担保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在中国实在不具备实现条件。因为即便是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其消费金融公司也主要是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服务的。试问国内如何来界定这个中低端个人客户的市场范围?无法界定中低端,那就无法满足这样的公司经营上的“小额”。不是“小额”,你就不是消费金融公司。

如果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无担保、无抵押,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那么这个体系中国有吗?高的都未必全有,中低端的似乎也还没开始实际应用。就算有应用,各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早就分而食之了,毕竟“21世纪最重要的就是信用”。

实际上,要达到激活小额消费贷款的目的,直接把早些日子动议的“民间借贷”放开就是了。管好那些早就存在的民间借贷者,招安那些打击不完的地下钱庄,比去试点这些新东西效果更好,还很节省资源、精力。古训早说过“兴一利,不如除一弊”,用在此处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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