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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合同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0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宁波保税区的开发建设,促进保税区经济繁荣,保证社会效益和投资各方利益,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投资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第三章 合同公司

第二条 合同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设在宁波保税区东区

第四条 公司为独立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宁波保税区有关条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股东。

第四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 公司以加快宁波保税区开发建设,促进保税区经济繁荣,保证社会效益和投资各方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为经营宗旨。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仓储;铂金、铂金镶嵌首饰和工艺品(除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_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美元。

各投资方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_______万美元,占_______%,在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_______%,其余在两年内到位,以现金和设备到位。

乙方:_______万美元,占_______%,在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_______%,其余在两年内到位,以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一条 各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由公司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经营期内,投资方不得提前抽回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各投资方对新增注册资本额享受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各投资方转让投资,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在同等备件下,其他投资方对转让投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各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分配的董事会名额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投资比例获取盈利;

(四)优先购买其它投资方转让的股本;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合同各方的义务

(一)按期缴纳认缴的股本;

(二)依其所认缴的股本额承担公司责务;

(三)对公司投资缺口,按股本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议一致通过。

对下列重大事宜,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一)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聘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委派三名,外方委派两名,董事任期叁年。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由外方委派。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受董事长委托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总经理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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