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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明确再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85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明确了入世开放新格局下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其中,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根据《规定》,再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也可同时经营上述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在投资再保险公司方面,《规定》指出,中资股东应符合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入世的有关承诺。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也适用上述规定。

此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即法定分保。据测算,目前法定分保业务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左右,商业分保占分保业务的12%。按我国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将逐年下调5%,入世后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再保险市场将完全商业化。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2年第4号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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