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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粉丝厂起诉通发实业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256

本案特点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合同纠纷案,兴发粉丝厂与通发实业总公司口头商定了所购销的绿豆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日期,但验货结算时却因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引起诉争。实践中,许多法院对因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是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实际上,这种作法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本质差别,是不妥当的,剖析本案的目的,旨在全面阐述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合同成立与无效的理论问题及审判实践中某些作法的缺陷。因此,通过对本案的剖析,会对理解法律、执行法律有一定的帮助。

案情

原告:兴发粉丝厂

被告:通发实业总公司

案由:口头购销合同价款纠纷

1994年5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厂因生产绿豆粉丝,急需原料绿豆,遂派业务员丁某到被告处联系购买绿豆事宜,我厂业务员丁某与被告业务经理于某口头商定,被告向我厂出售一等绿豆2万斤,每斤价格0.58元,合同订立后10日内到被告仓库验货后付款。合同订立后,我厂经理及业务员丁某携款到被告处验货,双方对货物质量均无异议,但在结算时,被告却要求我厂按每斤0.65元的价格付款,我厂坚持要求按每斤0.58元的价格付款,不同意按每斤0.65元付款,被告便拒绝履行交货义务。故我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每斤0.58元的价格收受货款,同时履行交货义务。 通发实业总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提出按每斤0.58元的价格出售绿豆给原告,当时双方协商的是二等绿豆,每斤售价0.55元,一等绿豆,每斤售价0.65元,原告不按双方已经协商议定的价格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原告,而不是我公司。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查实:原告和被告对当时双方协商的绿豆的数量、验货付款方式、验货日期均说法一致,但对于绿豆的单价,当时双方是否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双方各持己见,且均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绿豆价格之时又没有第三人在场,法院也无法收集到有关这方面的证据,经委托有关物价机关进行检验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绿豆确为一等品,市场零售价在每斤0.62-0.65元之间。 经受诉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以每斤0.63元的价格将2万斤一等绿豆出售给原告;原告收到货后向被告支付货款1.26万元。

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即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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