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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研究
发表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153

一、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是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词语,然而,我国法律或法规尚未对“国有企业”这一概念进行过明确的规定。如何界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归属并進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和实施国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是我国现阶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也是在目前的形势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文件精神,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

(一)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是现阶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产的流动和联合,使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一方面,国有企业利用其资产设施等与外商和港澳台企业发展合资、合作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改组和改造;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组合,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彼此联合、互相渗透,使多样化的“混合产权”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种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能弥补国有资产的不足,发挥不同产权的优势互补作用,推动国有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监控机制,以及在股权多元化企业中,如何合理界定国有产权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口径成为现阶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迫切需要。

《决定》首次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有效形成一个明晰的财产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也才能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在新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界定各类产权,对各类产权进行依法保护,就显得更迫切。只有产权归属清晰且得到有效保护,才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产权的规范流动提供前提条件,也才能为构筑社会信用制度提供坚实基础。因此,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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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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