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义务
发表时间: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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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义务主要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具体分为两方面义务,即一般性义务和在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的特殊义务。
一般性义务包括:联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对所设立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依法认购股份和缴足出资,如果以货币以外的出资方式抵作股款,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义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的特殊义务包括: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制作招股说明书,经营估算书,认购书等文件,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分别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及银行签订股份承销协议及代收股款协议;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等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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