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均无特别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我国在实行股份制初期
对发起人限制较多,曾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但《公司法》删除了以上内容,只要求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无论何种性质的中国法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外国企业也可以作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然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地人、外地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本身对发起人的资格并未设置过多障碍,那么,是不是法律已经宽松到允许什么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呢?
从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综合分析,作为发起人的只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宗教、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而允许社团法人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却是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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