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址为:。
本公司名称为: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及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 。
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全体发起人均以货币(或实物)的方式,分期向本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情况为:
甲方: 年 月 日前出资 万元(实物价值要评估报告)
乙方: 年 月 日前出资 万元(实物价值要评估报告)
丙方:: 年 月 日前出资 万元(实物价值要评估报告)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日内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
第六条:各发起人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出资时间及数额,将其对本公司的出资现金存入验资帐户。注册资本金待公司财务负责人到任后办理验资帐户转基本户手续。
第七条:各发起人应按时参加发起人会议,并按时提交公司设立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或按时在本公司设立文件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为了便于公司设立登记之需要,经发起人各方协商,决定委托发起人 方(或者成立筹办机构)具体经办本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事宜,但其他发起人要给予积极配合。
(筹办机构的人员组成、选派、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设立中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2、制作设立公司的各种文件材料;
3、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并对应当报批的事项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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