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里所谓“向特定对象募集”,即俗称的“定向募集”,是指募集资本有确定的对象。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或法律、行政法规的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指的是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筹办其它公司登记事宜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全体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而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除发起人外,还有其它认股人参与,因此,制订公司章程,应由发起人和其它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为了与其它企业、公司相区别,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并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公司还应当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关条款的要求,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将公司设立制度由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调整为准则制。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设立上,就表现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由原来均需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按照法定的条件进行登记,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前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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