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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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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3]134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 (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 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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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文、来电,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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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416号)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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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施行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登 记 范 围 第一条   除《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十个行业应办理登记外,其他营利性的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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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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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股份制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确认投资各方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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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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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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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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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没有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者,不准开业。  第三条 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特区管委会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外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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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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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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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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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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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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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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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证件。 第十条 公司名称按《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总公司,必须填报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在其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证明文件。没有分公司的,不得成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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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陕西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开办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开办各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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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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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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