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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注销登记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146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法人及非法人营业企业。

二、人民法院是破产清算主管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破产清算以外的企业法人清算和主管机关。

三、企业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及其他证照注销事宜。

四、清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或组织企业清算,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结果办理注销登记。

五、清算组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同清盘处同意被解散企业清算报告备案后十五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往销登记,

六、破产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3.清算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民事裁定书”;

5.破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非破产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董事会)或产权所有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被强制解散企业提交政府执法机关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

3.清算组“清算报告”;

4.清算主管机关“企业清算报告备案通知”;

5.被解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债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其债务由合并、分立续存的企业承继。清算报告除列明债务清偿情况外,还要列明债权、债务承继情况。

九、被解散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清算报告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决定转让的,办理变更登记,其余办理注销登记。

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所隶属的被解散企业法人一并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被注销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未解散情况下注销,提交下列文件:

1.由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所隶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下属营业企业注销的决议。

3.被注销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之时,将该企业法人的登记档案从登记库移入吊销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遵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完结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十二、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程序如下:

1.受理;

2.核准;

3.打印注销通知;

4.发送注销通知:

5.归档。

十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企业注销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登记后十日内,将登记结果书面邮寄送达市工商局清盘处、技术监督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公安局、海关、法院等有关部门。

十五、清算组在核准注销登记后十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并在核准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注销通知书到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公安局、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及印章缴销手续。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载企业法人注销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

十六、企业法人注销公告事项为: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股东、注册号、注销日期等。

十七、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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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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