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设立程序说明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
在皖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由省或地市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或地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由各级外经贸委审批,批准证书由省或地市外经贸委核发。
超出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或限制类有关项目,由省计委、外经贸委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立项
由合营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市或省计划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书、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外方资信证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函、合营各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副本;如涉及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批文。
三、申请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申请批准后,由合营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市或省计划委员会提交下述资料供其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协议书或草签合同书、中方出资资金来源证明书、银行出具的外商资信证明书,如涉及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批文;中方合营者如以国有资产投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
为简化审批程序,对小型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的申请审批可合为一步,即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四、申请审批合同、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
中外合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向地市或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批合同、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合营各方营业执照(影印件)及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以及环保、消防、卫生、土地管理部门对设立该项目的意见附件等。
外资企业申报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由外商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地市或省对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批准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市场分析报告);申请人或企业法人签署的企业章程、董事会名单;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者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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