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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程序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65

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公司法》第78条)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公司法》第85条) 

法条文原: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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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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