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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公司设立程序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56

新基金公司设立程序 

中国证监会26日正式发布《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内地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只需向分支机构拟设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由该派出机构直接决定并批复。 

"这一决定并不包括证券公司申请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仍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我国有61家基金管理公司,共设立了90多家分支机构,主要是分公司,也有部分理财中心,主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依据相关法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最初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2006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变为由公司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进行初审后报证监会,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意见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审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进行考核。 

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通知规定,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后,由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越来越多,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将分支机构的审核完全授权派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不过,这位负责人说,分支机构设立审核下放派出机构后,证监会并不会放松对分支机构的审核标准和监管标准。与此相配套,证监会已经拟定了有关分支机构审核的工作指引,对申请材料的报送、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将发至各派出机构执行。他还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文件,以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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