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工商[2002]096号
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的职能,切实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切实为企业着想、为企业办实事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来,并以此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工商局苏工商办(2002)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企业状况,现对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对企业名称限制:
1、企业可以使用独创的字号;
2、允许名称中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
3、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3个大类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4、外商投资者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市举办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可以不标明行业。
5、对达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在“实业”前加有行业特别实词的,名称中可以使用“实业”字样。
6、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心”,不受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只要注册资金或独资、合伙企业的申报资金达到30万元的,均可以使用“中心”字样。
7、原冠市名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在原字号、行业不变的情况下,经市工商局核准,可直接把原名称组织形式改为“有限公司”,若企业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可以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三年,处理的办法一是在名称库中予以保留保护,期限为三年,但原企业的公章不得再使用;二是可以改制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加括号,括号内写明原企业名称。若原企业名称不规范,明显违反名称管理规定的,则应在改制中加以规范,同时,对这类原名称不予保留。
8、对于使用“徐州xx集团”名称,并在“徐州xx集团”名称后加上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如徐州xx集团新沂xx有限公司),可由当地工商局核准(如新沂市工商局),但应报市局备案。
9、公司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且注册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二、放宽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1、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在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变更登记中,可以实施债转股。可以实施债转股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债权、企业在经营中所欠具备股东资格经营者或有关单位的账款。
2、允许以在建工程投资。在公司登记中,允许股东以先期投资的未完成的在建工程投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和桥梁交通工程、环保工程、设备建设工程等。
3、允许以带负债的资产投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允许出资者以带负债的资产进行出资,可对分块改制部分的资产进行评估投出,并带入一部分负债,由改制后的企业予以偿还。
4、对注册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章程中已制订了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出资比例可略超过90%。
5、股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其出资比例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三、放宽对外投资出资比例的限制
1、允许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和风险投资公司以及按《公司法》规范登记的大型集团公司以投资累计超出净资产的50%(不超过100%)。
2、对股东累计对外投资情况在验资报告中不作载明的要求。
3、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以外投资不受50%的限制,但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得抵于3万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受限制。
四、放宽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1、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不列为必须提交的文件。
五、支持企业改制
1、经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在落实债务的前提下,将资不抵债和“少、微、亏”的国有企业以零资产出售,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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