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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 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 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关联法规: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 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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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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